阜新市热力有限公司多项资产分别转让

发布时间 : 2025-03-31  作者: 电动绞车

  1、本次转让的废弃陈旧物资以现场实物为准,成交价以称重后的实际重量进行结算,不扣杂。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

  2、对本次出售的废弃陈旧物资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安全协议》等。

  4、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称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项目成交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转让方指定称重点进行称重,如重量或数量超越受让方已交款金额,超过部分价款受让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补足,每逾期1日支付价款,受让方需支付滞纳金1000元,逾期3日视作受让方违约,已缴纳的款项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继续追缴受让方违约的权利。称重后,受让方、转让方需在称重单上签字确认,受让方方可将物资运走。

  6、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实施工程前作业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工作,合乎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实施工程,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相关拆运施工法律和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7、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送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别的条件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8、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物资交接并全部清理出场,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本次转让的废弃陈旧物资以现场实物为准,成交价以称重后的实际重量进行结算,不扣杂。交易服务费按照实际成交价计算。

  2、对本次出售的废弃陈旧物资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3、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安全协议》等。

  4、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不认同转让方称重等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项目成交后,交易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转让方指定称重点进行称重,如重量或数量超越受让方已交款金额,超过部分价款受让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沈交所补足,每逾期1日支付价款,受让方需支付滞纳金1000元,逾期3日视作受让方违约,已缴纳的款项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继续追缴受让方违约的权利。称重后,受让方、转让方需在称重单上签字确认,受让方方可将物资运走。

  6、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实施工程前作业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工作,合乎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实施工程,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相关拆运施工法律和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7、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送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别的条件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8、受让方需在进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标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完成物资交接并全部清理出场,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受转让方委托,本次转让的车辆为1台液压挖掘机及1台3立方米斗装载机整体转让,无牌照,不能上路,本次转让的车辆共计2台,整体转让不拆分。标的详情见本项目《车辆信息表》。竞买人应仔细阅读本公告、本批车辆信息表等相关公示详细的细节内容、沈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竞买人利用互联网进行报名登记,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经了解上述全部内容,充分理解并认可所有内容,并承诺遵守,接受该标的所有车辆一切现状及交易条件。车辆标的成交后,本公司(本人)不得以不了解转让车辆标的状况、转让车辆标的存在瑕疵或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车辆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车辆成交后,买受人以任何理由违约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将依法对车辆标的再行挂牌处置,违约后重新处置的,原竞买人不得再次参加竞买。

  2、本次转让的所有车辆按其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转让和交接,不保证车辆部件、备品完好及完整,不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和功能使用,如需维修、维护、加油、加水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沈交所网站上公示的车辆信息、车辆信息表及评估报告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车辆参数、行驶里程、车辆交强险及车辆检验日期等数据及有关的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并不意味着准确数据,不作为对车辆标的交付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网络竞价成交后,若存在以上问题或车辆参数等数据有出入,车辆不予退换,成交价和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沈交所及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做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请意向受让方谨慎报价。

  5、本次转让的2台车辆打包出售,不拆分。转让方根据车辆成交价格开具等价的增值税发票。

  6、受让方一旦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取成交车辆,即意味着车辆交接已完成。由本车引起或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法律责任、经济责任概由受让方完全承担。

  7、本公告等规定和文件,均作为合同(协议)的有效附件,并与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项目在披露期间,有几率发生项目内容变更、中止、终结等情形,竞买人须自行关注沈交所网站发布的信息。

  9、保证金缴纳:意向受让方应于车辆公告期截止日16时前(以实际到账为准)将保证金转入沈交所指定账户,交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必须一致,否则就没办法取得网络竞价资格。

  10、保证金处理:按《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执行,因受让方违反本公告有关要求、沈交所相关交易规则、《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动态报价须知》及未能履行《车辆转让协议书》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1、受让方须于竞得车辆后3个工作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加盖公章并予以认可的本公告;法定代表人委托别人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上复印件一式三份均需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到车主单位签署《车辆转让协议书》,并将其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交至沈交所指定账户,沈交所在收到价款、服务费及已签署的《车辆转让协议书》后出具交易凭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转至转让方,转让方在收到成交价款后方可配合受让方办理车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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