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出售闲置资产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5-01-22 作者: 电动绞车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重庆睿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蓝制造”或“甲方”)拟将老旧车型模检具以公开招标方式出售给重庆盛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盛嘉”或“乙方”),本次交易的含税出售价格约为人民币1,658.88万元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公司子公司睿蓝制造拟将老旧车型模检具以公开招标方式出售给重庆盛嘉,本次交易的含税出售价格约为人民币1,658.88万元。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9票全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出售闲置资产的议案》。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交易标的相关的资产出售预计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累计为550万元,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的22.7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源再生利用研发技术;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控制股权的人、董监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别的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资产账面价值:截至2024年11月30日,拟出售资产的原值扣除折旧及减值后的价值为762.08万元。
甲方向乙方出售的废弃陈旧物资为已使用过或未使用过但甲方不再利用的废弃陈旧物资,甲方以废弃陈旧物资现状交付。甲方不保证该出售的废弃陈旧物资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或技术性能负责,无论乙方将废弃陈旧物资用于何种目的,甲方均不承担任何一个产品质量责任。
乙方承诺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购买、处置、使用本合同项下废弃陈旧物资的相应资质。乙方应以安全合法的方式处置或使用甲方出售的废弃陈旧物资,甲方出售的废弃陈旧物资已不具备原始功能,乙方不得将其整体或者经拆解后再利用或流入市场。乙方承诺自行承担废弃陈旧物资再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的形式,重庆市内(北碚蔡家)物资为固定重量,整体出售。市外(四川省)物资以双方称重或清点后书面确认的数量×单价结算。废弃陈旧物资称重或清点应在甲方指定地点采用甲方称重设备做,乙方如对称重或清点结果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以甲方称重或清点结果为准。
乙方自行负责提供设备、运输车辆和人员在提货地点对废弃陈旧物资进行分类、打包、装车、运输。如甲方要求本合同项下废弃陈旧物资需在装运前进行拆解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做拆解处理,相关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地点、时间完成提货,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废弃陈旧物资总金额5%。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10日(含)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废弃陈旧物资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废弃陈旧物资 总金额5%。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10 日(含)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批次废弃陈旧物资总 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解除合同、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而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来进行,交易价格确定方式及本次出售资产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预计影响企业净利润约545万元,具体影响金额和影响年度需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核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16号力帆研究院11楼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议案1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议案1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重庆江河汇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过去12个月内为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相关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力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