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修正和宣告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议

发布时间 : 2025-11-10  作者: 手动葫芦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种类型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深化法治政府建造,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加快速度进行开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议》(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2号)、《国务院关于撤销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议》要求,市政府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现行有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全面整理,决议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正,宣告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失效。

  现将废止、修正、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收效。凡经发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将不再作为行政办理的根据。凡未列入废止和宣告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持续有用。

  各镇(大街)、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决议精力,切实做好文件废止后方针和办理方面的联接作业,持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办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开展营建杰出的法治环境。